專頁
立法委員葉毓蘭, 台北市。 42,257 個讚 · 2,656 人正在談論這個。中華民國第十屆立法委員 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秘書長
貼文
雖然只是個立委未遂,沒有資格為警察代言,但是還是忍不住要對這個新聞吐嘈一下。 新聞中說:
「縣警局表示,因警方是執法人員,標準相對嚴格,雖辜未涉及公共危險罪,但按照警政署公告的《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規定,只要員警酒駕被查到,通常會記一大過處分。」
我去找了《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發現對於酒駕涵蓋慢車(腳踏車)的規定,其實一直都有很大的疑慮。… 更多
按照法理上,要懲處酒後駕車,主要是因為酒後對於機動車輛的控制能力會較清醒時差,因此機動車輛可能成為傷人或殺人的工具,要以重罰遏止。
但是腳踏車不是機動車輛,為何要祭以重罰?如果辜富評在酒後開車或騎機車,當然該罰,但是騎腳踏車,而且是被撞,這個規定未免太不近人情了! 這個疑慮不是我個人的痴心妄想,其實在一年半以前,就有警察局函請警政署解釋「駕駛慢車行為」的適用,公文如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10301263371號函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對「駕駛慢車行為」適用(認定)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3年5月29日桃警交字第1030026820號函。
二、按本署前已函示,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要點之駕車行為包含駕駛慢車行為,茲因該要點第6點附表行為態樣(五)、(六),與刑法第185條之3及同法第185條之4規定,於所駕交通工具與酒精濃度基準要求等內容要件上,明顯有別,且前揭要點所定之行為態樣,並非即專指刑法第185條之3、第
185條之4之情形,如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8毫克以上)騎人力腳踏車肇事致人重傷、死亡、逃逸,雖未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4,惟其仍該當前揭行為態樣(五)、(六),適用上並無疑義。」
按照這個解釋令,要處罰「駕駛慢車行為」,主要是在這個函示的最後一行「騎人力腳踏車肇事致人重傷、死亡、逃逸」,而辜富評所長不開警車、不騎摩托車、也不麻煩同仁來接送他,改以騎腳踏車,我個人認為他已經善盡預防酒駕肇事之責了。 我可以想像會有這樣的處分: 記大過並調非主管職務,應該是擔心會被民眾、媒體、民代抨擊:為何只移送民眾,卻包庇所長?
但是是非黑白,應該要有公道,警察的人權,不應這樣被犧牲… 我在網路上查了辜富評的新聞,出現的都是他認真服勤、助人救人的新聞。 雖然立法院裡沒有警系立委,希望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有人能夠看到這則新聞,能夠要求警政署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規定…
超連結 CHINATIMES.COM

6旬婦酒駕機車追撞 酒後騎鐵馬 警所長被拔官

嘉義縣朴子警分局朴子派出所所長辜富評前天酒後騎腳踏車返家途中,遭同樣酒後上路的蕭姓婦人騎機車追撞,2人均無大礙,但酒測值都超標,雙雙被依法函送並開罰。辜富評已被調職,改派警務員,縣警局將他送警政署查處,依警方內規,酒後騎腳踏車挨撞的辜富評極可能還要被記一大過。 朴子分局指出,辜富評前天休假,騎腳踏車外出運動,途中經過友人家,在朋友夫妻熱情邀約下,3人把酒言歡,辜喝了幾杯威士忌後騎腳踏車返家,在157…
留言
  • 劉先先
    中國政府有關切台南强震,如今地方政府台灣省降下半旗,中央天安門及全國各省均未降半旗。

    兩種可能:
    1.) … 更多 台灣不屬中央管控,以半旗突顯當前一國兩制,但兩岸半旗不同調,非由中央頒佈命令,習主席有怠忽職守重大疏失。
    2.) 中國是一國,台灣是完完全全和中國没有關係的另一國。

    結論分析: 中央曾關切地方重大災情,卻完全置身事外無法指揮撑控,證明中國非一中而是處於分裂的狀態之兩中,並從降半旗清楚印證兩岸不是一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