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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 100,992 個讚 · 9,379 人正在談論這個。雲林縣第一選區(海線) 第十屆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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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去年四月,台塑的越南河靜鋼廠的污染事件嗎?這起事件導致當地的生態浩劫與大量漁民失業,我在當時也疾呼不僅台塑要負起社會企業責任,台灣政府也應該要避免這種事情再度發生。新南向政策時,應該是稟持著人權與環境的價值,與東南亞各國建立關係,而不應該造成他國環境的污染、人民的苦難。… 更多 我的同事吳玉琴也看到同樣的問題,發生在台灣與泰國之間,只不過污染源從工廠變成了有害廢棄物。因此她提出了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的修正草案,要求台灣必須要依循《巴塞爾公約》的精神,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只能輸出到有能力妥善處理的國家。 過去台灣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一度也承接了許多他國的事業廢棄物,造成嚴重的環境問題。如今角色轉換,我們不應該重蹈覆轍、以鄰為壑。很高興今天吳玉琴委員的修法提案經過朝野協商,送出委員會。讓我們繼續支持跟努力,讓廢棄物問題能夠得到妥善處置,而非棄置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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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清法三十八條及五十三條修法提案說明 根據巴賽爾公約的精神,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該盡量在本國處理,避免有害事業廢棄物在運輸至外國過程,有可能對環境產生傷害以及污染。如果不得不輸出處理,應該輸出到較先進國家,才能保證有害事業廢棄物得到妥適處理。… 更多 有鑑於我國雖能嚴格立法限制國外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至國內,藉以維護生態保護環境,但是對於國際公約或我國法律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卻未能採取同樣嚴格的程序與標準來把關,為彌補前述政策邏輯矛盾、法規設計失衡之實況,提出「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以及配合之罰則第五十三條的修正。 首先希望促進國內循環經濟以及廢棄物處理數量及能力技術之提升,也避免大量國產有害事業廢棄物流入第三世界國家或地區,造成污染輸出之事實,並善盡地球公民保護環境之責任與形象。 今年5月,環保署發出了兩張印刷電路板廢料輸出到泰國的許可證,但其實是因為泰國目前沒有將印刷電路板廢料列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我們對於泰國是否能妥善處理這些有害廢棄物感到憂慮,而且過去有檢察官曾經查獲,廠商偽造了泰國的官方文件,來跟環保署申請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輸出許可。<br> 另外,在廢清法子法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項中規定,五年內之申請者派員親赴接受國處理廠(場)實地勘查處理能力與營運情形之報告書,並切結保證報告內容屬實。 由申請者派員赴接受國實地勘查,然後切結保證自己報告內容屬實,這是訴諸業者良心的規定,但如果業者有意欺瞞,不可能說出真相。我們要求環保署要修訂子法,至少要由業者付費,由第三方公正單位赴實地勘查驗證。 最後,如果政府部門曾經輔導業者到其他國家設置廢棄物處理廠。但我們希望到其他國家設廠是廢棄物處理技術輸出,協助處理當地的垃圾及廢棄物,而不是將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到那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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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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