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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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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異,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列報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 轉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新聞稿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民法亦明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又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更多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未成年子女丙君及丁君之免稅額,惟前妻乙君亦列報該2名子女之免稅額,主張該2名未成年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並居住,且提示戶籍資料、學校活動費用單據、全民健康保險繳納保險費證明、醫療費用收據及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等資料,經該局審認屬實,乃剔除甲君申報該2子女之免稅額。甲君不服提起復查,檢附生活費匯款單據,主張其亦負擔該2名子女之生活費,至少應各自扶養1名子女。後來經查得該2名未成年子女尚屬年幼,無論生活起居或身心照顧,均由乙君所照護,乙君實為丙君及丁君之生活主要照護者,該局乃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扶養費用之負擔不足以認定是扶養義務的全部,尚應檢附擔任生活主要照護者之證明文件,如:全民健康保險繳納保險費證明、受扶養親屬醫藥費收據正本、課業聯絡簿簽名資料及其他足資證明生活照護之事實證明。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法務二科 吳小姐
電話:(04)23051111轉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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