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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素梅(吉娃斯.阿麗), 台北市。 214,576 個讚 · 18,040 人正在談論這個。立法院第十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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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文資法三讀 多年未修的文資法,終於在本屆教育委員會歷經了數次的審查、協商之後,5月12日完成了審查。因為跨了520新政府上台後內閣改組,遲至今日才三讀通過。 自有文資法以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登錄比例,在以漢文化為主體的結構裡一直不被重視,登錄比例極為懸殊。以原住民族部落的舊址而言,至2013年僅有一處被登錄。而被登錄的481件國寶中,原住民族也僅有3組9件。… 更多 然而,原住民舊社的存在,跟日本殖民政府推動的原住民皇民化政策有著密切的關連。在1916年至1930年期間,當時日本殖民政府在屏東和台東地區執行了「集體移住」政策,把山上的部落遷移到山腳地帶,數據是:蕃社47,戶數2,336戶,人口11,893人,約佔當時全體原住民人口的12%。而這些被集體移住後的舊部落,現在都還存留著族人的傳統屋。 所以在這次修法中,原住民立委也特別對此加入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辦理、推動條文,在第13條條文中,授權文化部與原民會訂定處理辦法。同時在第八條第三項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推動。 比較遺憾的是,原本我提案的版本中,希望在條文裡能夠具體保障「2%以上」的文化預算,來推動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最後協商通過的條文是「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從過去的經驗裡,條文中「寬列預算」的字眼通常是無法給予實質保障的。我們期待新政府未來在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和預算上,能夠給予原民會足夠的支持。否則在只有責任,沒有預算的狀況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將無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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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一、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及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二、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但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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