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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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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課稅年度內,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在期間不重複前提下,兩者皆可認列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先租屋後購屋,在不同期間發生的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得否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規定,同一課稅年度不得同時列報該兩項扣除額,惟基於租稅公平及兼顧法定扣除額規定,如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1月至6月承租房屋自住有租金支出12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6萬元(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6/12個月=6萬元);7月至12月購買自用住宅支付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1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6/12個月=15萬元),所以甲君104年度可認列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為房屋租金支出6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兩者加總合計21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如符合前揭規定,可依法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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