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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 台北市。 5,617 個讚 · 2,3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吳玉琴第九、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為社會福利(老人福利、長期照護)專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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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債務人注意! 強制執行法115-1完成三讀(後附條文),扣押所得上限不得逾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扣押債務人所得計算方法
@現行:扣除債務人生活所必須後之所得。(122)
@新增:最高不得超過所得三分之一。(115-1)
去年強制執行122條修法後,被多扣薪的事有解了。… 更多
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正案,明確定義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計算基準為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如債務人有扶養親屬,也可以比照此倍數及扶養義務比例加計其生活所必需費用。122條的修法讓所得較低並有扶養親屬的債務人,減輕許多負擔。
但對於單身,或沒有須扶養親屬的債務人,確實造成有些債務人被扣押金額比未修法前的三分之一還多。
根據計算,非六都沒須扶養親屬債務人,所得只要超過2萬3千元,就會被扣超過三分之一。這些人並非高所得者。
周春米委員所提115條之1修正後,讓法院在裁定債權扣押命令時,對於生活較困難的債務人,除了可以透過122條保留其生活所必需的金額之外;最高也僅能以債務人所得三分之一為上限,這個規定補強並解決當時122條修正案的漏洞。
謝謝本院委員的支持,讓我們一起建構一個讓債務人可以喘息,他們的基本生活得以延續的社會。
全體債務人注意
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108年5月10號三讀通過條文,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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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陳琳
    現在申請更生是以最低生活費下去算的嗎?還需要寫支出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