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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 台北市。 5,617 個讚 · 2,3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吳玉琴第九、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為社會福利(老人福利、長期照護)專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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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67條、民法意定監護制度修法提案說明。 📌家事事件法167條法案說明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的精神,是為確保受監護宣告人的權益,而採行的法院保留原則。
但本條文乃源自民國57年修訂之民事訴訟法第602條的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第二項) 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推事為之。」… 更多
我國殘障福利法(現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民國69年制定,並歷經多次修正後,目前身心障礙證明發放的鑑定制度已經相當完備,且有每五年定期重新鑑定的機制。這些社福及醫療機制為當時所無法預見,法院應該妥善運用相關佐證資料,提高監護案件判定效能,避免法官過勞。
去年就有6220件聲請監護宣告案件和151件輔助宣告案件。而全國家事庭法官數量僅133人,法官會同鑑定人訊問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的業務,將佔據法官越來越多的公務時間。
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有關監護宣告案件須選任程序監理人的規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完成修正,增列但書「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因此,167條的修正也比照該條文但書之立法例,於第一項文字增列「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並刪除「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等但書。
不過,為避免將來例外但書變成原則,爰新增第二項由司法院制定注意事項。
希望司法委員會能夠支持修法。
📌民法意定監護制度修法提案說明
我國之法定監護制度雖於2008年5月23日修正公布,2009年11月23日正式施行。為避免制度變動過大,當時僅修正法定監護制度,而未引進意定監護制度。
但是對當事人意思決定權的尊重,是現代民法上之基本原則。2010年在日本橫濱舉辦的第一屆成年監護世界大會 ,發表了”橫濱宣言”,2016發表了”修訂版橫濱宣言”。
這個宣言,主要是針對如何轉化2006年國際身權公約所揭示的原理原則變成實務指引,並說明如何配合國際身權公約修正當前監護制度。
去年在韓國首爾舉辦的第五屆大會,主要重點在討論如何從”替代性決策”走向”支持性決策”,如何支持和協助受監護人發揮自己最大能力去決定自己的生活。這也挑戰到我國現行法體系,我們必須思考如何從當事人最佳利益的考量,加入個人”偏好”、”意願”的考量。
我國在2014年已經制定身權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公約內國法化。這些保障人權挑戰我們一定要面對。
這次修法增訂意定監護專節的主要目的,是在於本人的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決定自己未來達到監護要件時的監護人人選,進而能持續延長自己決定的效力,讓本人的人格及尊嚴受到最大尊重。
希望意定監護制度,能夠盡快完成審查,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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