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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宇。 305,189 個讚 · 20,210 人正在談論這個。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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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修正法律漏洞保護2300萬人的家園吧 刑法內亂外患罪的國家安全修法(定義在第十條,規範在103-114條),重點有4點:
1. 通謀 2. 跟誰通謀(外國、敵人),「敵人」的定義是完全參照「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已經存在數十年的既有條文,不是新增的定義,無涉意識形態,更無違憲問題。 3. 通謀幹什麼?(使台灣與外國、敵人開戰,使中華民國國土為外國、敵人所有等等,參考刑法修法定宇提案第103條到114條)) 4. 量刑(分為已遂和未遂犯) 所以台商經商、民間交流、台灣自己內部的言論主張(不論統獨),都不用擔心!除非與外國或敵人通謀”加上”進行符合103-114條的賣國行為,才是法律嚴懲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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