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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酒駕更駭人? 擅闖平交道害人又害己】
鴻鈞桑表示,隨意闖越平交道嚴重性堪比酒駕,自民國99年至去年底為止,光被告發的違規件數就高達5183件。故此,提案要求未來任意跨越軌道或是闖越平交道者,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希望透過加重罰則來防堵類似事件發生率。 另附上提案說明如下,
案由:本院 李鴻鈞… 更多委員等25人,有鑒於屢傳行人不遵照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或是任意橫跨鐵軌導致重大鐵道事故,不僅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壞,更對於沿線交通與旅客造成時間耽誤等付出重大社會成本。因現有罰則因為過輕,民眾不在意闖越軌道的相關懲處,是以常見行人闖越鐵軌事件。為有效遏止駕行人擅闖平交道或橫跨鐵軌之害人害己行徑,爰比照大眾捷運法規定,提出鐵路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案,將現有罰鍰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提升至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並同時修正鐵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明訂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撫卹金及醫藥補償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由於行人任意橫跨鐵軌或是擅闖平交道事件頻傳,一旦發生與火車碰撞事故,動輒人命傷亡,更會導致後續班次延誤及成千上萬旅客行程耽誤等社會成本的浪費。
二、 因現有鐵路法針對行人橫跨鐵軌或是擅闖平交道的處罰過輕,僅為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是以民眾無視相關懲處,才會出現為了節省時間,無視號誌或是規定任意橫跨鐵軌或是擅闖平交道。
三、 為求有效遏阻行人任意闖越平交道的歪風,是以比照大眾捷運法規定,擬具鐵路法第七十條修正案,將現有罰鍰提升至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四、 此外,現有鐵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對此,應給予更明確的限制,倘若鐵路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應不予給付撫卹金、醫藥補償費或是喪葬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延伸閱讀: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平交道安全資訊專區
http://www.railway.gov.tw/tw/cp.aspx?sn=3701
圖片
留言
  • Johnson Chen
    親民黨及民國黨一起找出路、共創雙贏、加油!
    強力緝毒、掃黑、將毒品、幫派、趕出校園、保護未來主人翁更加身心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