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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h: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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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3395802598256 2016-07-29 18:50 6 1 買巨額壽險避稅…行不通 2016-07-29 05:49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巨額人壽保險,國稅局會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如經綜合判斷認屬規避稅捐行為,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與遺產及贈與稅第1條規定,將該保險給付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依據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官員指出,仍有不少人會利用巨額保險來規避遺產稅稅捐,但國稅局會從被繼承人兩年內是否有巨額投保來追查。 北區國稅局也舉例,轄內被繼承人甲君,以其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26年期的保本終身壽險,繳付保險費2,100多萬元。… 更多 該局查得甲君投保時年歲已高,且保險金額僅300萬元,保險費是保險金額七倍以上,且保單除身故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外,並無其他給付項目。 官員進一步說,該案受益人領取該保單的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多萬元,未數倍於躉繳保險費的保障,被繼承人投保行為除為儲蓄及規避遺產稅利益外,並無保險實益可言,顯示是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 因此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多萬元,併計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甲君的繼承人不服,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因非重病、舉債或短期的投保行為,申經復查遭駁回。
1739430276328142 2016-07-19 19:41 3 0 土地合併出售 優稅有條件 2016-07-19 03:4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民眾若將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1990年函釋,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現行地價稅一般稅率為千分之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 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的土地,先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想要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時,會扣除該後合併的面積,僅以原合併前的面積核課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更多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原擁有A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B地號,出售前將B地號土地合併至A地號土地,但B地號土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建築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的房屋坐落基地號,亦非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的土地,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A地號土地,該部分土地依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官員也提醒,若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權狀,可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建物勘測成果表,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1739430106328159 2016-07-19 19:40 7 0 財產再轉繼承 遺產稅可減免 2016-07-19 03:4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不少民眾不了解,若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因此遺產稅有減免適用,民眾可多加留意。 官員也舉例表示,吳君喪偶後,一年後也撒手人寰,留下一對子女,子女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不知如何申報再轉繼承財產的遺產稅。… 更多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總額。 官員也舉例說明,吳君配偶於2010年4月9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2,500萬元、房屋價值200萬元,存款38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土地及房屋由生存配偶吳君繼承。若吳君於2011年9月23日死亡,則繼承其配偶的土地及房屋,屬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若吳君2016年2月23日死亡,屬死亡前六年內繼承的財產,該繼承財產於吳君死亡的遺產價值,依死亡當日的價值計算合計為3,000萬元,得依上述法條扣除80%的遺產總額價值,也就是約為2,400萬元。值得注意的事,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若是前次繼承的財產尚未繳納遺產稅,則沒有該減免適用。 此外,若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而現行遺產稅在繼承發生日也就是死亡日於2014年後開始,免稅額為1,200萬元,扣除額部分,配偶扣除額達493萬元、直系親屬50萬、父母扣除額123萬、殘障特別扣除額618萬、受被繼承人撫養的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50萬、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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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4803146790855 2016-07-08 19:35 4 0 收取違約金 須申報所得 2016-07-08 04:56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民眾買賣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當買賣一方發生違約時,另一方所收取的違約金,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其他所得類別,該筆違約金應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轄內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訂定房地買賣契約,後因乙君反悔不買,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乙方應支付違約金200萬元,但甲君收取後漏未將該筆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案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更多 南區國稅局提醒,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剛結束不久,無論納稅義務人是自行申報或委託他人申報,若有收取違約賠償金漏未申報情形,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都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自動加計利息補報補繳該筆所得。 民眾應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後繳納稅款。所繳納的稅款,應自原申報期限截止日(即2016年5月31 日)的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官員說,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立法目的,是給漏報稅捐者自新的機會,當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課稅所得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捐者,免罰,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此外,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1733266820277821 2016-07-04 16:49 2 0 問答/電話通知退稅 當心詐騙 2016-07-04 05:1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善化區鄺小姐詢問:接到自稱是國稅局人員,來電表示有筆退稅款須提供ATM帳戶,並要求至ATM操作轉帳退稅,是否真有這項服務?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此為詐騙手法。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採直撥退稅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的銀行或郵局帳戶;採一般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到銀行或郵局存領,也就是說,國稅局絕不會用電話通知退稅,也不會要民眾到ATM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請民眾小心提高警覺,以免上當受騙,若有任何退稅疑問,可以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國稅局免費客服專線0800-000-321查證。
1733266690277834 2016-07-04 16:47 2 0 重購退稅 以房屋價額比較 2016-07-04 05:11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國稅局強調,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以「房屋」價額做比較。 民眾出售原自用住宅,並在二年內重購新自用住宅,且新自用住宅的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高雄國稅局強調,價額是以「房屋」價額做比較,並非以「房屋及土地」總價額做比較。
這是屬於舊制、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綜合所得稅的規定。根據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原自用住宅,並在二年內重購新自用住宅,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 更多 首先,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的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得在重購自用住宅完成移轉登記年度,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自用住宅是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及重購價額只以「房屋」價額做比較,並非以「房屋及土地」總價額做比較,若買賣契約書僅約定總價者,先依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區分房屋價額,再進行比較。 舉例來說,林君104年度出售自用住宅,買賣契約書約定房屋價額250萬元,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含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為8萬元,不含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為6.5 萬元,則林君在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若符合條件,可在重購年度申請扣抵或退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1.5萬元。 若林君105年度重購自用住宅,總價額1,2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50萬元,則重購的房屋價款為360萬元〔1200*150/(150+350)〕,因重購價額超過出售價額,可在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扣抵或退還1.5萬元。
1733265170277986 2016-07-04 16:45 3 0 為幫助弱勢及有貸款需要的高中以上學生安心就學,教育部擬自105年8月1日起,調降學生就學貸款利率0.2%至0.4%。未屆還款期的申貸學生,降息0.2%至0.4%,約計有2.6萬人受惠,正在還款的學生,降息0.4%,約計有41萬人受惠。 以上訊息由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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