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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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3-16 19:07
搓圓仔湯可以無罪、賄選罰則超級輕的農「賄」選舉,該修法了
  
大家都知道,賠錢的生意沒人做。而賄選的人之所以甘願賄選,就是為了掌握當選後的錢與權。
 
農會和漁會,有信用部的小金庫,又掌握產品的產銷和補助,對於農漁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存在,也都涉及到龐大的利益。
 
這麼好的選舉,不選嗎?
 
因此,每到選舉年,各派系為了掌握農漁會,往往積極運作,甚至從代表選舉買到理事長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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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涉及的利益龐大之外,我們也要知道,為什麼一買再買,賄賄相連到天邊?規範上有什麼問題?
  
問題一:搓圓仔湯無法可罰?
 
農(漁)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問題是,這邊只有規定「候選人」,其他沒有了。
 
如果還不是候選人,就直接搓圓仔湯不登記參選呢?
 
沒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6年度上易字第374號判決認為,在還沒有候選人身分的時候,「其等為期同額競選而交付或收受財物之行為,固不可取,但與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賄選以具有候選人身分之犯罪構成要件,即屬有間,依罪刑法定主義,自屬不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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