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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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10-10 14:50
我在今年7月份提出「別讓寶寶在廁所吃飯-哺乳室應單獨設立,不應與廁所混用」的質詢後,獲得廣大的迴響。 慶祝國慶,建置更好的下一代哺育環境,我於立法院再提出「公共場所哺乳條例修正案」。修法的重點有三個: 一,哺乳室應單獨設立,不得與廁所、倉庫..等其他空間混用。 二,除現行法律規定的公務機關、交通要站、百貨公司及大賣場外,增加「一定坪數以上的飯店、婚宴廣場、會展中心」均應強制設立哺乳室。預計達相當人數之大型戶外活動,也應設「流動哺乳設施」。 三,罰則由現行4千元-2萬元,提高為2萬元-10萬元。 希望這個修法案超越黨派,獲得重視和優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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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有不同意見,我辦公室的哺集乳室是類似旅館那樣內附一間洗手間的套房,對於我這種上班媽媽每次集乳完畢可以在內附的洗手間… 更多中快速進行清潔工作,不必跑出去找別的地方做清理,馬上可以漂漂亮亮回到工作崗位。但這間哺集乳室卻因為與洗手間相通反而被歸類為"不良",承辦同事說未來恐怕要改裝哺集乳室成為不帶洗手間的雅房,令我感到困擾。建議對於優良哺集乳室的規範能否考量到這類需要,而不是單一標準?謝謝!
我是台北市民,不是貴選區內選民,若有其他考量可以不用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