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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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2-14 10:45
外島空防放空?國軍應變不作為?… 更多
中共一架航機日前迫近馬祖東引空域,據媒體報導,這架自民用機場升空的民用「運十二」,升空後就低飛且疑進入東引雷達盲區,空軍作戰指揮部「寰網系統」雖一度由電腦系統監控,但因航跡在雷達幕上忽明忽滅,遭戰管人員誤認為雜波而手動刪除,並未將其標示為具有侵犯空防威脅的「紅點」,因此未依規定對防區防砲連下達三分鐘戰備命令,情報傳遞出現誤失。尤其是報導宣稱,東引防空連未接到空作部下令三分鐘戰備,所以來不及開啟雷達追瞄目標。軍方對外宣稱「應變」,實則是航機凌空後的作為。 斯懷認為,此問題凸顯了國軍「平時突發狀況應變處置規定」、「戰備規定」及「接戰規則」已無法適應外島空防實際需求。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者,執行空防任務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
 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三十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驅離或引導降落。
 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三十浬至十二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引導降落,並對該航空器嚴密監視戒備。
 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十二浬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或引導降落。
 進入金門、馬祖、東引、烏坵等外島限制區域內,對該航空器實施辨證,並嚴密監視戒備。必要時,應予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 斯懷在此提出6點,提供國防部參考:
一、國軍處置規定是依據兩岸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還是戰備規定?
二、國軍戰備規定是否應修定?還是要修兩岸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三、國軍接戰規則為何?驅離射擊?對空射擊?
四、東沙、南沙遭入侵處置程序為何?
五、東引事件後,突顯指揮管制的程序是否過於僵化?外島空防反應時間嚴重不足?
六、例如:在金門、馬祖、東引地區,與大陸距離非常近(如圖示)中共的民航器一旦起飛,均在我們的限制區內,國防部應明確律定外島防區如何處置? 斯懷呼籲,朝野應正視此問題,但也不要逞匹夫之勇,過度反應,如某些立委稱,「只要越界,直接擊落」。更警告中共,不要再度挑釁我方的底線,以免造成雙方的誤判,導致誤擊。並提醒國防部應按國際相關接戰處置規定因應外,並強化外島防空任務準備、指管通資及情資研判作為,才不會引起誤擊。最後強調國軍應秉持「不求戰、不避戰、不挑釁」的原則,做好相關的因應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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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 若是談武德及台灣和大陸人民的生活實屬有違建軍和多方面的權益,二戰該收尾了吧.
是阿!退輔會???在做什麼呢法????有到理喔.國家論跟黨工傻傻分不清楚,該不會是搶疫苗和資本主義搞怪吧!!知道委員很棒,二戰跟難民跟服役是為什麼?還清楚嗎?民國歷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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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2-16 09:00
上週,馬前總統、李德維和李貴敏委員分別收到來自香港,署名「何歡喜團隊」的恐嚇信,要求國民黨小心說話,勿阻香港手足前往台灣,逆我者死。 就在前天,我也收到同樣的信件,相信應該還有不少黨籍民代也有收到。 面對人身安全的威嚇,我並不害怕。然而對於事實遭到扭曲,我感到非常遺憾。… 更多 早在去年4月,我就和國民黨28位委員一起提出「港澳關係條例第18條修正草案」,針對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擴充並明確化政府的權限,從原先規範的「得提供必要之援助」,改為「得專案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 基於對自由民主人權價值的守護,國民黨不只沒擋香港居民來台,反而還主張建立更完善的機制來進行保障。 事實上,在2019年的香港反送中運動之後,無論是執政黨還是在野黨的立委,針對規範援助遭政治迫害的港澳居民的「港澳關係條例第18條」,都有提出各自的修法版本。 然而第十屆之後,卻僅見民眾黨、時代力量、陳以信、林奕華和我,有提出18條的修法版本。不只見不到民進黨的修法版本,主管機關陸委會更聲稱「現有法規架構已有可處理機制」,拒絕修法。 我只想問,如果事實真如陸委會所述,那為何2019年時民進黨立委還要提修法版本?這不就是代表連自家委員都不認同陸委會所謂「現行法規架構可以處理」的說法嗎? 尤美女版的修法理由寫得就很明白,認為既有規範不易認定,「有更詳盡規範認定要件之必要」。 依據現行法規,確實能對受難港人進行援助,然而建立更完善的法制和程序,我認為將有更好的效果。依照中華民國的憲法精神,我們可以也應當對香港人民有更多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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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staceylee2020} 機制不是管理各行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