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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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12-16 16:39
這位就是 #通霄分局警員林聖偉

林聖偉在民國99年緝捕竊車賊不幸被槍傷造成下半身癱瘓,腰部以下失去知覺,大小便失禁,警政署告訴他,安養中心、養護中心都不能入住,因為未滿65歲。他目前住在護理之家,沒有家人的陪伴,看護必須自費,他昨天向我陳情,每天最基本必須的耗材,尿壺椅、尿袋…..等都必須自費,甚至連他要坐的輪椅也都要自費,去看病自費、交通費也沒補助,請問 #這是什麼就養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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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已明文規定,「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警政署憑什麼,在沒有任何親自訪視之下,做出這個必須自費、那個不能補助的決定? #對待執勤遭受攻擊失能的同仁會不會太苛刻、#太冷血!

最近幾個月,我屢次質詢新北市警員呂進全執勤遭受槍擊攻擊成植物人至往生的23年間,住護理之家看護費卻要自行負擔,行政院在10月23日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卻仍然規定,居家就養自僱看護才有補助,在安養機構仍然不補助,理由竟然是安養機構不需要僱看護!內政部警政署怎麼會有這種天龍長官,完全不了解這些失能、半失能的弟兄們,在就養時真正的需求?

陳宗彥次長允諾我今天會後就會去了解,希望除了林聖偉的個案能夠獲得平反之外,更希望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能夠全面了解目前依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的個案,派員,請派真人,去實地探視這些因為保護中華民國治安(公共安全)而受傷的弟兄們,了解他們真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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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12-19 14:0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還訂了「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明定由主管機關安置至榮家、榮院、護理之家就養;或自行就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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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警員林聖偉十年前緝捕竊車賊不幸槍擊造成下半身癱瘓,腰部以下失去知覺,大小便失禁,目前林聖偉獨自住在護理之家,所有的耗材尿壺椅、尿袋、輪椅,警政署都核定必須自費。

林聖偉向本席陳情,警政署沒有協助他入住榮家、榮院或護理之家,因為他未滿65,也不肯支付前六年聘僱的外勞費用;植物人警察呂進全,倒下23年後往生,得年50歲。最後的日子,呂進全在嘉義榮民分院的護理之家就養,他也沒有65歲,所以警政署以林聖偉未滿65歲為由,不能夠進入榮民醫院或護理之家就養,#根本就是托詞,#根本就在說謊。

豈止十年前受傷失能的林聖偉被遺忘,今年初在高雄市消防車翻覆受傷的兩名警消曾柏雄、賴統生還在治療,但是礙於健保給付潛規則,大約每四週就要辦理出院、再住院、轉入自費病房,成為醫療人球。九月中本席在國是論壇做出報告,當時 #內政部長允諾要協調衛福部,要對因公受傷的警消給予豁免專心治療,#請問有做到嗎?

目前這個照護制度的就養對象,全國不過11位警察,警政署可曾了解過他們的需求,可曾回應過?我們有高喊要當警消後盾、要做警察靠山的總統、院長,內政部長,但連這個【給與終身照護】的承諾,都無法信守,實在難堪,政府不是不能,而是不做,不是不能,#更是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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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警察當警察是寶、警察因公失身政府當警察是草,政府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