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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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4-11 15:46
【消債條例十周年,司法院仍待努力!】 民國97年上路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是為幫助所謂「卡債族」,當時因為銀行相關法規等並不嚴謹,債信審核不確實,導致許多年輕人一人多卡,積欠許多卡債,進而循環利息越滾越大、債台高築。 今日我們向司法院提出兩個問題:… 更多
第一,民國101年修法後將消債條例151條增設前置調解,使債務人可改向公正第三人(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調解。然前置調解制度新設以來,利用者每月平均幾十件,遠低於協商成立件數每月平均上千件,因此我們認為司法院對於「前置調解」之宣傳效果不彰有關,因此我們要求司法院加強宣導。 第二,法院審理消債事件期間過長常為外界詬病,監察院早於民國99年間即出具調查報告詳細指摘,以106年為例,消債更平均日為107.67日、執消債更平均日為272.23日,意味著債務人等待 379.9日左右方能確定法院是否通過其更生方案,與日本相比,我國更生事件審理時間卻要日本的兩倍以上,可見法院效率出了問題,或是法條內容亦有根本上的適用困難。 最後,我們要求身為消債條例主管機關的司法院,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方針之專案報告,希望別再被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打了五十分的難堪分數。 林為洲服務團隊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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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還了,但記錄還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