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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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3-10 14:55
我家住海編:大家覺得這樣計算薪資合理嗎?
遲到30分扣3天薪!前員工怒理論:有去上班
@{Chung Cheng Fu} 😂😂😂好吧
@{Chung Cheng Fu} 要先存有足夠的證據,然後直接找媒體
@{許淑君|100003060537046} 能打出這些話🤔感覺你需要對勞動基準法多一些了解
@{唐小寶|100055130284780} 想請問是哪個國家呢
@{Guan Rong|guan.rong.96} 這想法很好阿,依照勞基法第16條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Huanlun Lin 所以公司臨時要求我今天加班30分鐘要發我3天工資??我的損失公司不負責,公司的損失就要員工負責?尊重和互相都不懂如何當主管?況且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Jeffrey Chen|jeffrey0918} 之前這套放在現在高中,情況就是學生上課被打,老師大概回家途中也就被堵了吧😀所有事情都是互相的,尊重也是,假設你不尊重我我為何要尊重你
@{Jeffrey Chen|jeffrey0918} 老師揍學生?不會反被圍毆嗎😂看來是國小?🤔
陳炳宏 很明顯的你並沒有意願去實際了解勞動基準法之內容,導致你會說出這樣的話,這就是現在老闆的通病,直接就說勞動基準法不好,只保障員工,而不是先去試著了解它,一出事就找律師盡全力想要脫則,但卻不知道自己做了什麼🙂🙂
@{陳炳宏|100000475063258}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陳炳宏|100000475063258} 員工要離職時,原則上須提前通知雇主,好讓雇主可以因應、處理職務交接(勞動基準法第第15條第2項)。否則,若員工突然離職,導致雇主受有損害,雇主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羅晏宗|yanzong.luo} 那也是扣事假或特休1小時阿,這屬於合法範疇,難道你遲到40分鐘他扣你3天假??根據勞基法若雙方之合約內容不合法則無效
@{黃羽} 這個部分你可以向NCC了解一下 NCC說電視新聞有三種情況會依自律規範打馬賽克,第一是避免廣告化,第二是符合電視新聞應該符合普遍級的要求,第三是維護隱私權以及兒少權益。
茶碗蒸 這就是台灣社會現況,很可悲
@{江尼克} 沒有啦🙂
@{江尼克} 如果照你所說不要勞基法的話,你想辭退人隨時辭退不付錢,當然想走的人也可以隨時走不付錢,「你覺得」哪一方的損失會比較大呢?🤔
@{江尼克} 員工要離職時,原則上須提前通知雇主,好讓雇主可以因應、處理職務交接(勞動基準法第第15條第2項)。否則,若員工突然離職,導致雇主受有損害,雇主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就和這條一樣,你要他走 可以,但要給他換工作的準備時間,不給就付錢,但如果他突然要走,一樣要給公司交接準備的時間。不給一樣付錢,若事情如你所說為何你不想想,為什麼他都做了三年要突然擺爛呢?難道錯誤永遠都在員工身上嗎?公司的制度、環境,主管的待人處事,何嘗不是一個原因呢?就單方面的批評員工嗎?就只有老闆是人,員工不是人?員工權益受損就要自己吞,公司權益受損就要員工扛,這樣合理嗎?人事要是試用期3個月都面試不出來一個員工的本質,用一個月當代價剛好而已吧🤔
@{江尼克} 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王武石}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你可以解約
@{Kaelyn Liao} 這個部分要看你和公司簽的合約內容,勞基法並無明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