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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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1-08 11:50
【勞動權益 wake up! 】 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之定義!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提醒大家~~
定期契約請勿隨便就簽訂的,許多定期契約在形式上看起來好像有效,但實際上卻是無效的。 例如:
有不少營造或工程業的雇主,可能因為自己不瞭解,或是「有意利用」員工不懂法律,要求員工簽訂「特殊工程合約」。
當成一次又一次的特定性定期契約,透過不斷的換約,來達到隨時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規避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或職業災害補償的義務,這種做法顯然是違法的,也是不合理情理的,在其他行業也有類似情形發生! 若有疑似不斷換約造成權益損害,建議可以直接將所遭遇的情況向勞工局做諮詢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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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做的是技術性,研究性等工作,還是在公務部門裡,拜託政府部,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