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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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6-01 08:46
🔈️未依規定於5月31日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如何處理?
… 更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於今(108)年5月31日前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納稅義務人除須補繳稅款外,還將被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經自動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另提醒已完成網路申報或同意稅額試算並採用現金繳納稅款者,如逾5月31日尚未繳納,每超過2日,須按應納稅款加徵1%滯納金,逾滯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納稅義務人尚須繳納滯納利息,該滯納利息係依其應納稅款,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徵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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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以上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