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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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4-16 09:25
4/13內政委員會審查「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質詢。我們更該積極監督落實原基法第十九條所賦予族的人權利,並將相關的申請與核准權利從縣市政府回歸現行的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原基法第十九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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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