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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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4-03 18:11
【落實用電大戶綠電義務!可漸進履行但不應免除責任】
 
最近,能源局依據去年剛修訂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預告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管理辦法草案,但此預告卻讓很多長期推動綠能的朋友失望,產生了不少爭議,我要要求能源局⛔不該在草案預告期滿後就立刻公告實施,應該再多花些時間,採納民間所提出的疑慮與建議,重新修訂辦法,才有可能達成去年國會通過修法的精神。
 
去年立法的原意是因為使用能源會產生環境成本,所以要求 #… 更多用電量較大的企業,應該負擔多一些發展乾淨再生能源的社會責任與義務❗
 
不過,目前能源局的草案預告後卻引起爭議,許多關心再生能源的朋友認為,過去討論的用電大戶是指800瓩以上的大戶,🔎地方政府也是以800瓩為用電大戶標準,現在經濟部的草案卻是 #5000瓩以上才需要負擔設置再生能源責任,這會導致800~4999瓩的用戶,不用被納入法規的要求對象,且2025年才需要履行的期限,也太過寬鬆、遙遠,難以引導能源大用戶盡自己該盡的綠能義務,讓此條文修訂的立意喪失。
 
我認為,企業生產在台灣經濟產業有所貢獻,但因為用電大戶在生產或營運時,大量消耗的能源,不只是會有帳面上的會計成本,更會產生許多 #環境外部成本,因此必須承擔更多責任,促成乾淨綠能的發展,因此去年的修法,確實是一大進步。
 
若好好依照新的母法條文訂定辦法,除了大用戶義務的履行,還可以產生以下重要影響的: 1⃣促成更多大用戶工廠,好好利用屋頂裝設再生能源。
2⃣創造更多再生能源的需求,促進再生能源交易市場的活絡。
3⃣讓更多資金進入再生能源的產業與市場中,加速技術與專業人力的發展。
4⃣讓指標性的大用戶跟進政府投入再生能源,將對社會大眾的引導與教育產生重要的示範效果。
 
但現在預告的版本,可能讓原本的正向效應都難以發揮,讓該承擔義務的企業免除了應負的責任,最後發展再生能源的壓力,會都落在政府與大眾身上。
 
因此,我希望 經濟部 與能源局,能 #重新考慮此辦法的時程與納管門檻,用電大戶負擔綠電責任若有實施上的困難,可以考慮📌分階段逐步擴大要求的大用戶名單、或📌漸進履行的方式,甚至納入更多 📌有彈性的購電模式 都可放入思考,而不是直接免除理當該負擔的責任義務。
 
這段時間,民間團體和我的辦公室,都已和主管機關反映意見,我希望能源局在 #4月1日草案預告期滿 後,不該在連假後馬上就公告目前的版本實施,應該要再多些時間研議,多採納民間所提出的建議,修改辦法讓期程提前或降低納管的門檻,才有可能讓去年立法原意被落實,讓能源轉型的路走得更公平順利。
圖片
@{戴怡如|yirud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