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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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1-08 20:00
【104年起所得稅新措施報您知(PART IV)】
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公司取得股票,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延緩課稅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司時,該個人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但所取得股票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該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個人如無法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時,得以其轉讓價格30%計算該股票之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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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智慧財產權」的定義包括哪些?享有所有權是否以登記為要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