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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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3-15 06:00
紅線違停10分鐘,警察到場,講一講放人走。他直問,這樣就放人走?都不開單?(#大表哥) FB 通勤者之歌
完整影片:https://youtu.be/cKyutQ8vrbA 影片授權:YT/通勤者之歌 授權
@{李佩穎|100005473180727} 對了,這個案例中駕駛的行為應該是臨時停車喔,他只是在紅線上臨時停車。停車跟臨時停車定義不一樣,所以這個案例即便不考慮行政裁量權,本來就是可勸導項目。
@{李佩穎|100005473180727} 情節是否輕微由處理的公務員認定,也許妳會覺得,那公務員有私心或心證不同呢?那沒辦法,這是國家給公務員的裁量權,如果客觀上公務員處置有明顯違失,當然需另受行政或刑事調查(處分)。再說到勸導項目,行政處分不是單一法規產生效力而已,分享高檢署的貼文給妳參考,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是可以引用行政罰法,公務員是有行政裁量權的。
https://www.ksh.moj.gov.tw/372459/372571/372577/404515/post
@{李佩穎|100005473180727} 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