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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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7-07 09:22
法規範的特徵是強制力,即當該規範不被遵守,可以透過強制力來達成該規範的要求。 而我們的勞動法現狀是,因為本來勞資雙方就處在不對等的地位,勞檢又無法發揮有效的功能,因此法規範的強制力遭受嚴重挑戰,強者不願受規範拘束,而弱者等待國家公權介入,卻遠在天邊。 於此,原本的國定七天假至少,透過由來以久的「習慣」,還可以對資方有拘束力,法規範的要求再加上由來以久的習慣,讓勞工不用直接面對來自雇主的壓力。 而刪除這七天有拘束力的假,如果只換到的是一休一例,這個休息日的規範,無疑的讓原本不被尊重的勞動法令,更加雪上加霜。 當法規範的強制力都已經被受動搖,改革的做法當然是要讓制度越簡單越清楚明白越好,這樣讓雙方很清楚知道,到底誰違反了規定,誰應該受到懲罰與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勞動契約是一種契約,契約本來就是一種合意,民法上也有僱佣契約。既然合意為什麼還要有勞基法,這種大部分條文都以公法姿態出現的法規範? 就是因為勞工相應於資方,處在極不平等的弱勢地位,所以這樣的契約,需要國家權力介入,來調整這種不平等的關係,以保障弱勢的勞工。 如果整個勞基法不斷的看到「勞資雙方合意…」 ,試問這樣的勞基法有何存在的必要?
邱麗絲,謝分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