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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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12-07 22:19
粉絲們~晚安!
跟著小編長知識的時間又到啦~~~~
Q: 貨運業者收取運費,可否以抵付貨主損失後之餘額開立發票呢?
答案就在~連結中!!!
超連結 WWW.NTBT.GOV.TW

本局新聞稿-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運業者因承攬運送貨物途中貨物不慎破損而賠償貨主損失,其運費收入不得以扣除賠償款後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
乙公司是否要開立扣繳憑單給予甲公司?
乙公司是否要認列收入?
甲公司是否能認列損失?